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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守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守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確定後,在法務部○○○○○○○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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