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0,聲,780,202110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幸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幸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鄭幸杰(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參。

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數罪併罰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

然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即不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633號裁定駁回,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抗字第683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然於本案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其他犯罪,致該判決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符合「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不受上開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仍應定其應執行刑;

另附表編號1至3之原裁定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亦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本件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曾經合併定執行刑已如上所述,附表編號4、5所示案件牽步案件情節尚屬單純,可資減讓幅度有限,應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四、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等情狀,就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附表】受刑人鄭幸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犯罪日期 106年8月中旬之某日至106年9月9日上午3時40分許 107年1月18日 107年年初至107年5月26日上午9時4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6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2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43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原訴字第1號 107年度審原簡字第44號 107年度審原訴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7年8月1日 107年7月27日 107年11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原訴字第1號 107年度審原簡字第44號 107年度審原訴字第13號 確定日期 107年8月21日 107年8月27日 108年2月13日 得否 易科罰金 否 是 否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835號(編號1至3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2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8月,經提起抗告、再抗告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633號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83號裁定駁回而確定)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938號(編號1至3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2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8月,經提起抗告、再抗告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633號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83號裁定駁回而確定)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495號(編號1至3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2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8月,經提起抗告、再抗告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633號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83號裁定駁回而確定)

編號 4 5 罪名 妨害自由 恐嚇得利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6年11月24日 107年3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55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5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3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10年6月16日 110年6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3號 109年度原訴字第13號 確定日期 110年7月19日 110年7月19日 得否 易科罰金 是 否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51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52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