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0,聲,823,202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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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書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書宇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受刑人何書宇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定刑。

考量附件編號1係幫助詐欺取財罪、編號2係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二者犯罪期間相隔逾2年,足以顯現受刑人漠視法律規範之主觀惡性,且上開二罪之犯罪性質及所侵害法益均不同,合併定應執行刑時,縱不予酌減刑期,亦無重複責難之問題,兼衡附件編號1所示之刑已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附件】受刑人何書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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