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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詩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詩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5日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09/04/09 109/11/10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905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2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841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444號 判決日期 109/10/13 110/07/13 確定 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841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44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11/13 110/08/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2號(已執畢)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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