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0,聲,877,202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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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芮耀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芮耀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芮耀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暨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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