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0,訴,437,2022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承毅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承毅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