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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選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清龍
被 告 陳欽黎
選任辯護人 張淑瑛律師
被 告 梁奕澤
被 告 蔡國會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選偵字第1 號、第2 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梁奕澤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犯罪所得去向之相關證據與本院,並經本院訊問被告梁奕澤,認有應行調查之處,且其餘被告等亦宜統一審理,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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