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0,選易,1,2021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選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清龍



被 告 陳欽黎



選任辯護人 張淑瑛律師
被 告 梁奕澤



被 告 蔡國會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選偵字第1 號、第2 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梁奕澤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犯罪所得去向之相關證據與本院,並經本院訊問被告梁奕澤,認有應行調查之處,且其餘被告等亦宜統一審理,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