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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68號
附民原告 林宇涵
附民被告 李宇翼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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