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0,附民,262,202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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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62號
原 告 秦垠
送達代收人 侯信逸律師
被 告 何渙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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