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0,附民,314,2021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 年度附民字第314 號
原 告 李正中

被 告 卓文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基簡字第566 號(由110 年度訴字第 241號改分)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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