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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48號
附民原告 林惠
附民被告 陳美仁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訴字第34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美仁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日,以110年度訴字第34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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