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交易,76,2022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賢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業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告訴人於本案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告訴,該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將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本件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