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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姚思妤
訴訟代理人 王景暘律師
被 告 賴冠豪
上列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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