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交簡上附民,8,2023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姚思妤

訴訟代理人 王景暘律師
被 告 賴冠豪



上列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