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交重附民,11,2022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王弈婷
王張明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國欽律師
被 告 何一金
路安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華
上列被告何一金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26號),經原告王弈婷、王張明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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