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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林均凱
兼法定代理人 林緒峰
原 告 倪武龍
吳美蓮
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蔡嘉恩律師
被 告 吳璧麟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訴字第3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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