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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
附民原告 黃書緯
附民被告 蘇宥瑞
附民被告 禾丞工程行即林沛宸
附民被告 林沛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基交簡字第29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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