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交附民,185,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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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85號
原 告 蘇宏仁 住○○市○里區○○里00鄰○里○○00 0號

被 告 李慶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3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麒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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