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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李育誠
被 告 周宜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因原告即告訴人撤回告訴,雖經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2號判決不受理,但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交附民卷第13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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