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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附民原告 柯秋金
訴訟代理人 柯蔭民
附民被告 蕭志雄
上列被告蕭志雄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岳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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