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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周宏達
訴訟代理人 詹人豪律師
被 告 吳定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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