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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陳許紅緞
被 告 廖晨宇
上列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70號,嗣本院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1年度基交簡字第1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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