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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易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秋蓮
指定辯護人 楊大維(本院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62號),暨移送併辦(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420號、第29421號、第29422號、第3385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秋蓮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徐秋蓮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不相識之人使用,該人可藉此實施犯罪行為並掩飾犯行躲避追查,對於詐欺集團收集行動電話門號供非法用途,當有所認識,且其發生不違其本意,竟基於幫助他人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9年7月間,在網路所結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欲以新臺幣(下同)2千元代價購買5個行動電話門號,徐秋蓮為圖上開利益,於109年7月19日與該不明男子一同前往高雄巿大寮區之某台灣大哥大電信門市,申辦0000000000、0000000000等5個行動電話門號(含0000000000、0000000000號,另有1門號不詳)後,隨即將上開門號SIM卡交予該人,供該人所屬之詐欺集團用於詐騙被害人之用,並收得2千元酬勞。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門號SIM卡後,分別於110年4月5日、11日、18日均以門號0000000000號為認證之行動電話門號,向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以王宇杰、陳勇欽、陳四村(以上3人由檢察官另行偵辦)身分資料申請註冊LINE PAY MONEY會員,並取得電支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又於同年4月12日,以門號0000000000號及陳勇欽名義註冊申請「8591寶物交易網」會員並取得會員編號「0000000」。
詐欺集團成員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詐,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依照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上開電支帳戶或交易網會員帳戶內。
二、案經周彥智訴由基隆巿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 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徐秋蓮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周彥智、方明恩、葉書瑋、鍾錦翰、周東亮、聞盛翔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且有周彥智提供之「8591寶物交易網」會員編號0000000對話紀錄、LINE PAY轉帳紀錄(基隆地檢110偵7102號卷第21-46頁);
方明恩提供之便利商店繳費收據、與詐騙集團成員「PUPPY」、「ASHLEY」、「樊政道」LINE對話紀錄(桃園地檢110偵1379號卷第29-42頁);
葉書瑋提供之「8591寶物交易網」會員編號0000000之販賣虛擬寶物網頁、LINE對話紀錄、LINE PAY轉帳紀錄(桃園地檢110偵21790號卷第15-21頁);
鍾錦翰提供之LINE PAY轉帳及LINE對話紀錄(桃園地檢110偵34680號卷第43-47頁);
周東亮提供之MESSENGER對話及LINE PAY轉帳紀錄(桃園地檢111偵42631號卷第27-33頁);
聞盛翔提供之LINE對話及LINE PAY轉帳紀錄(同上卷第34-45頁);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8591寶物交易網」會員編號0000000陳勇欽資料(基隆地檢110偵7102號卷第47-55頁;
桃園地檢110偵21790號卷第23-32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基隆地檢110偵7102號卷第57頁;
桃園地檢110偵21790號卷第35頁;
桃園地檢110偵34680號卷第33頁;
桃園地檢111偵42631號卷第65頁)、0000000000(桃園地檢110偵1379號卷第11頁)、LINE PAY MONEY電支帳戶「0000000000」(王宇杰,桃園地檢111偵42631號卷第49、53、55-57頁)、「0000000000」(陳勇欽,基隆地檢110偵7102號卷第59頁;
桃園地檢111偵42631號卷第51、53頁)、「0000000000」(陳四村,桃園地檢110偵34680號卷第35頁)會員資料附卷可稽,足以佐證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是以,被告於交付上揭行動電話門號予該詐騙集團成員後,遭用做申請寶物交易網會員及電支帳戶認證而詐取被害人款項之用,被告具有幫助該詐騙集團實行詐欺犯罪之幫助故意,應堪認定。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未參與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可資參照)。
本件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將前揭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予真實姓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使詐騙集團成員申請交易網會員及電子帳戶,以對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將金錢匯入成員指定電子帳戶內,而為他人之詐欺取財行為提供助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係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業據認定如前,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審酌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用於詐欺取財,影響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使不法之徒藉此隱匿真實身份輕易詐取財物,而造成危害,行為殊不足取,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業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
兼衡其素行良好、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被告販賣行動電話門號予詐騙集團成員,獲款2千元,此部分犯罪所得既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蓉提起公訴,高雄地檢檢察官廖春源移送併辦,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轉帳或付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方明恩 詐騙集團成員以IG暱稱「err.0111」於109年9月7日2時2分連繫方明恩,佯稱得以2千3百元援交,再以LINE暱稱「PUPPY」與方明恩加為LINE好友,稱需先至便利商店付費,致方明恩陷於錯誤,依指示至全家便利商店繳付1千元。
詐騙集團成員再以LINE暱稱「ASHLEY」對其謊稱可以該1千元透過BETEX平臺投資獲利云云,嗣因方明恩查覺有異而不願繳付6萬4千元投資款,詐欺集團成員遂自109年9月18日14時54分許起,以徐秋蓮申請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及傳送簡訊,要求方明恩繼續繳款,惟方明恩未予付款。
109年9月7日22時42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繳款1千元 2 周東亮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5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名稱「楊家豪」結識周東亮,並向其佯稱友人「杰」可以2萬6千元出售戲虛擬道具「輪迴碑石」,致周東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LINE PAY轉帳。
110年4月6日0時42分許 LlNE PAY轉帳2萬6千元至電支帳號0000000000 (王宇杰名義) 3 聞盛翔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2日,見聞盛翔在「新楓之谷遊戲買賣群組」中表示欲購買遊戲裝備,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w」連繫聞盛翔,並向其佯稱可出售上開遊戲虛擬道具,致聞盛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LINE PAY轉帳。
110年4月12日0時58分許 LlNE PAY轉帳3萬4千元至電支帳號0000000000 (王宇杰名義) 4 周彥智 詐騙集團成員以會員編號0000000(陳勇欽),在「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刊登不實之販售虛擬裝備「輪迴」訊息,周彥智與LINE暱稱「yong-qin」連繫,其佯稱將以2萬5千元販售上開裝備云云,致周彥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LINE PAY轉帳予「yong-qin」。
110年4月13日23時54分許 LlNE PAY轉帳2萬5千元 5 葉書瑋 詐騙集團成員以會員編號0000000(陳勇欽),在「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刊登不實之販售虛擬道具「武公靈魂寶珠」訊息,葉書瑋與LINE暱稱「yong-qin」連繫,其佯稱將以1萬8千元販售上開寶物云云,致葉書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LINE PAY轉帳予「yong-qin」。
110年4月14日21時46分許 LINE PAY轉帳1萬8千元 6 鍾錦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0日某時許,見鍾錦翰在LINE「新楓之谷遊戲買賣群組」中表示欲購買遊戲虛擬貨幣,遂以LINE暱稱「Chen」聯繫鍾錦翰,佯稱可以每1元兌換400萬遊戲虛擬貨幣之比例出售云云,致鍾錦翰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2千元,而依指示以LINE PAY轉帳。
110年4月20日16時20分許 LlNE PAY轉帳2千元至電支帳號0000000000(陳四村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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