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原金訴,22,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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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俊全



選任辯護人 陳軾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高俊全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岳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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