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原附民,21,202206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林秀昭
被 告 周 琪

周O睿
法定代理人 陳宥惠
歐陽綦釩

法定代理人 莊淑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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