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原附民,28,202301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 年度原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周雪芳
被 告 張珈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 年度原金訴字第2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