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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雅靖(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606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非制式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雅靖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0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制式或非制式之手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已死亡,遂以111年度偵字第60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又扣案手槍1枝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後,認送鑑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該局111年6月20日刑鑑字第1110041864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是扣案非制式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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