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單禁沒,55,2022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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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永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57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捌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永東(已歿)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扣案之毒品1包(驗餘淨重0.2858公克),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

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周永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57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5、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中扣案之淡黃色結晶1袋(驗餘淨重0.2858公克),經鑑定結果,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7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確屬違禁物無訛。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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