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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年籍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不詳之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1年度他字第4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不詳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查無犯罪嫌疑人,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他字第478號簽結,扣案之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
查聲請意旨所指之手槍1支,依卷證資料,係在新北市瑞芳區臺2線75公里往宜蘭方向約100公尺處小徑為民眾拾獲後送交派出所,現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贓物庫保管,足見本案聲請沒收之物,其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則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制式或非制式之手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四、經查,扣案之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有該局111年3月7日刑鑑字第1110019103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111年度他字第478號卷第37至38頁),足認該手槍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違禁物無疑。
而上開扣案物,係民眾拾獲後送交派出所為警查扣,嗣經檢察官查無犯罪嫌疑人,故於111年5月3日簽結在案,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他字第478號簽呈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則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支,既屬違禁物,自應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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