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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衣宸
聲請人因上列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nello」商標包包貳佰參拾貳件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衣宸因違反商標法,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仿冒「anello」商標包包232件,均係仿冒商標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案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又扣案仿冒「anello」商標包包232件,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日商嘉樂特可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豐榕國際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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