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單聲沒,49,2022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戒毒偵字第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①至⑥所示之物,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分裝袋柒只,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俊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海洛因2包、甲基安非他命5包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注射針筒2支為供被告施用毒品之物,一併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以附表二所示方式施用附表二所示毒品,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39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11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08年9月17日因無強制戒治必要而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戒毒偵字第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一編號①至②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7年2月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基隆地檢署107年度毒偵緝字第55號卷第39、61頁);

扣得如附表一編號③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9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基隆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905號卷第107頁);

扣得如附表一編號④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附表一編號⑤至⑥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11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基隆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6453號卷第103頁)可憑,足認上開各項確係違禁物無訛,另編號①至⑥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自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此部分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附表一編號⑦至⑨所示之物,業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分別以108年10月21日基檢鈴公字第97219號、97221號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見基隆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905號卷第133-134頁、107年度偵字第6453號卷第113-114頁)銷毀,足認該等物品均已滅失,亦無宣告沒收必要,故檢察官上開各項聲請均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一:
編號 扣案日期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鑑驗結果 相關鑑驗報告 備註 ① 107年1月25日 白色粉末 1包 毛重0.35公克(鑑驗取用0.0091公克) 含海洛因成份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7年2月6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基隆地檢署107年度毒偵緝字第55號卷第39頁 ② 107年1月25日 透明結晶 1包 毛重0.66公克(鑑驗取用0.0023公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 同① 基隆地檢署107年度毒偵緝字第55號卷第61頁 ③ 107年8月17日 白色微黃結晶 1包 驗餘淨重0.0238公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9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基隆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905號卷第107頁 ④ 107年11月14日 白色粉末 1包 驗餘淨重0.4598公克 含海洛因成份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11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基隆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6453號卷第103頁 ⑤ 107年11月14日 白色微黃結晶 2包 合計驗餘淨重1.0267公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 同④ 同④ ⑥ 107年11月14日 黃色結晶 1包 驗餘淨重0.1986公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 同④ 同④ ⑦ 107年8月17日 注射針筒 1支 略 略 略 基隆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905號卷 ⑧ 107年8月17日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略 略 略 基隆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905號卷 ⑨ 107年11月14日 注射針筒 1支 略 略 略 基隆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6453號卷
附表二:被告吳俊諺所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
編號 施用時間 施用地點 施用毒品種類、方式、次數 查獲經過 1 106年10月27日下午4時許及同日傍晚某時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2住處 分別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及將海洛因置入注射針筒內加水稀釋後,再施打手臂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各1次。
於106年10月28日凌晨0時55分許,駕車行經新北市萬里區台二線49.5公里處時為警攔檢盤查,復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2 107年1月24日下午5時許 新北市瑞芳區大埔路附近之停車場 以將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混合摻入香菸內點燃後吸食其煙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
於107年1月25日凌晨5時5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桃鶯路與樹仁三街口為警盤查,且當場經警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袋毛重0.3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66公克),復經到案為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3 107年5月30日下午4至5時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2住處附近 分別以將海洛因置入注射針筒內加水稀釋後,再施打手臂靜脈血管,與將甲基安非他命摻入香菸內點燃後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
於107年5月31日下午2時50分許,警方因另案持搜索票赴其左列住所對其胞妹吳嘉蓉執行搜索,且因其為在場人,經徵其同意到案接受採尿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4 107年8月16日凌晨4至5時許。
停放於基隆市暖暖區興隆街附近之汽車內 以將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混合摻入香菸內點燃後吸食其煙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
107年8月17日下午6時許,警方因另案持搜索票赴其生前最後住所行搜索,並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238公克)、注射針筒1支、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等物,復經到案接受採尿檢驗,結果亦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5 107年11月12日下午3時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住處 以將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混合摻入香菸內點燃後吸食其煙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
107年11月14日凌晨3時1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在左列住處執行搜索,且當場經警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459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合計驗餘淨重1.2253公克)與注射針筒1支等物,復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