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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460號、110年度緩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耳環貳對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韋婷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684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429號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之仿冒科奈兒商標耳環2對,經鑑定證明書證明均係仿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684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0年11月17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429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0年11月17日起,於111年11月16日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處分書附卷可稽。
又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之耳環2對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授權委任狀、商標單筆詳報表、鑑定證明書、鑑定意見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口,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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