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單聲沒,6,202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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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詩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109年度偵字第6869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佩佩豬商標之紅包袋(壹套及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詩儀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68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印有佩佩豬圖樣紅包袋(1套及1件),經鑑定證明書證明係屬仿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月28日以109年度偵字第68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869號偵查卷宗無誤,並有前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印有佩佩豬圖樣紅包袋(1套及1件),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品,此有鑑定報告書1紙附卷可稽(偵卷第91頁),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據前揭說明,扣案仿冒佩佩豬商標之紅包袋(1套及1件),自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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