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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菁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67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772號被告劉菁菁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鞋子4雙,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而依商標法第98條民國105年11月30日修正之立法理由:104年修正公布之刑法增訂沒收專章規定,且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上開刑法修正條文自105年7月1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等語,可知商標侵權物品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屬於應採絕對義務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故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67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8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772號卷<下稱偵卷>第253頁至第256頁)。
又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鑑定報告、扣案物照片等附卷可稽(見偵卷第47頁至第53頁、第57頁至第69頁、第85頁至第88頁、第251頁,本院卷第11頁至第14頁)。
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核屬專科沒收之物。
是聲請人聲請就該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備註 1 仿冒SALVATORE FERRAGAMO商標圖樣之鞋子 1雙 義大利商.沙華多花拉加模公司(SALVATORE FERRAGAMO S.P.A.) 00000000 聲請書誤載為係仿冒TORY BURCH商標圖樣之鞋子,應予更正 2 仿冒TORY BURCH商標圖樣之鞋子 3雙 美商河之光公司(RIVER LIGHT V, L.P.) 00000000 無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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