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基交簡,59,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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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基交簡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俞力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俞力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俞力卉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業於111年1月28日修正公布、同年月3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修正後則規定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條文既提高法定刑上限,應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斷,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爰審酌被告於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尚達每公升0.28毫克之狀態下,仍騎車上路,顯置大眾行車之安全於不顧,所造成公共危險程度不輕,且曾涉不能安全駕駛犯行(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99年度速偵字第435號緩起訴處分、本院101年度基交簡字第36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

惟念被告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為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53號
被 告 俞力卉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俞力卉前因公共危險罪,經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4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又因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基交簡字第36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
詎猶不知悔改,明知酒後駕車易生危險,竟於民國110年12月11日2時至4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住處,飲用啤酒,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於同日10時3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11時11分許,途經基隆市安樂區麥金路與八德路口,為警攔查,經檢測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8毫克,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俞力卉警詢、偵訊之自白。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
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件、基
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2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唐道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吳愷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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