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基簡,1084,2023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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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108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劉元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基隆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以111年度基簡字第1084號刑事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422號),依法提起上訴,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之規定,準用上開關於上訴之規定。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送達文書,除本章(即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六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次按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第35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1084號刑事第一審簡易判決書正本,業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合法送達予法務部○○○○○○○○中,並於當日15時50分由另案羈押之被告即上訴人劉元生親自收受並簽名、按捺指印在案,並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表各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1084號卷,第39頁、第11至19頁】。

因此,被告即上訴人劉元生之本案法定上訴期間自翌日起算20日,係為自111年12月17日起至112年1月5日止屆滿之法定上訴不變期間,惟被告遲至112年1月11日09時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亦有被告上訴聲請狀1件及其聲請狀第1 頁之「法務部○○○○○○○○收受收容人訴狀章」在卷可參徵【見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1084號卷,第41至45頁之第41頁】。

職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顯逾越法定上訴不變期間,爰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依法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第455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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