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基簡,1122,2023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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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1122號
被 告 張國慶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000000000000000000號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新北市瑞芳區深澳漁港,聖航3760漁船 王杰波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000000000000000000號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基隆市中正區八斗子漁港,金財滿8號漁船 陳慶芳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000000000000000000號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新北市瑞芳區深澳漁港,東峯6號漁船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8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張國慶、王杰波記載「大陸船員識別證號碼」,應均更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

理 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揭明在案。

二、原判決之被告張國慶、王杰波於當事人欄記載「大陸船員識別證號碼」之號碼,顯均係其等所持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號碼,此有卷附上開證件影本可憑。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之「大陸船員識別證號碼」顯係誤載,且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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