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基簡,322,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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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基簡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玉梅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017號),因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被告甲○○於本院審判程序之自白。」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未經同意即侵入他人住宅,影響他人居家安全,所為實屬不該;

兼衡被告於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無其他刑事犯罪紀錄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程度;

暨考量被告於審理時自述學歷為高職畢業,之前從事清潔工,月薪約新臺幣2萬元,因罹患精神疾病,自前年起無業迄今,只能靠積蓄生活,已婚,子女均成年,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龍、陳筱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姿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4017號
被 告 甲○○ 女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魏敬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王明章為上下樓鄰居。
詎甲○○於民國110年3月30日5時30分許,見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5樓王明章住處大門未上鎖,並呈現半闔狀態,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王明章同意即無故進入上址屋內。
嗣經王明章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王明章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於110年3月30日5時30分許,未經告訴人王明章同意,即進入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5樓之事實。
2、被告知悉上址為告訴人住處之事實。
㈡ 證人即告訴人王明章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案發時告訴人上址住處並未上鎖之事實。
㈢ 證人即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5樓住戶鄧永弘於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於110年3月30日5時30分許進入告訴人上址住處之事實。
㈣ 告訴人提供之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案發現場照片暨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照片5張。
被告於110年3月30日5時30分許進入告訴人上址住處之事實。
二、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於上揭時間進入告訴人王明章上址住處等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侵入住宅犯行,辯稱:是住在上址隔壁鄰居鄧永弘騙我進去的,鄧永弘以為我要騷擾他,他跟我說「告訴人沒有住在這邊,不然你進去」,當時我可能迷迷糊糊的,鄧永弘要我進去就進去等語,並提出其所服用之藥物藥袋翻拍照片4張為證。
然觀諸被告所提出之藥袋,其所服用之藥物固有注意力降低、嗜睡、精神不集中、警覺性降低等副作用,惟依被告上開所述,其尚能記憶並詳述案發當時鄧永弘對其所述之內容及本案案發經過,且觀諸告訴人提供之現場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被告除走入告訴人上址住處外,甚至有打開該住處內部房門查看之舉動,堪認被告縱使於案發前有服用藥物,然尚未有何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有顯著降低之情形,其所辯委不足採。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至辯護人當庭告發鄧永弘涉犯刑法第29條第1項、第306條第1項之教唆侵入住宅,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第1項之幫助侵入住宅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陳 怡 龍
檢 察 官 陳 筱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 承 佑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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