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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張玉佩
被 告 吳世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144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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