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基簡附民,28,202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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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王怡惠
被 告 林欣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29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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