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基簡附民,29,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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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劉○真

被 告 張凱治

被 告 陳麗霞
被 告 邱治平
上列被告張凱治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920號),經本院基隆簡易庭以111年度基簡字第305號審理時,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9號),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基隆簡易庭以111年度基簡字第305號審理時,經原告於111年4月13日14時13分許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9號),且雙方認知差距過大、當事人法律關係繁雜,而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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