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基簡附民,7,2022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基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劉宜蓁 (詳卷)
被 告 胡自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103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