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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基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劉宜蓁 (詳卷)
被 告 胡自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103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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