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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成
義務辯護人 林秉彜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被告林正成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正成於民國110 年6月11日起,因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行為;
常有跌倒情事,有安全顧慮之虞,而居住在基隆市私立祥瑞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下稱祥瑞長照中心),此有受照顧者約束同意書1紙可佐(見本院卷第109頁)。
被告經醫師訪視後判斷其「行為異常」,目前長期使用精神科治療藥物(譫妄、精神分裂症用藥),經祥瑞長照中心護理人員表示其日常已無法正常溝通對話,且須持續服藥控制脫序之行為,有義務辯護人於111年4月25日出具之刑事陳報狀暨所附之疫情期間探病限制措施、醫師訪視紀錄單及給藥紀錄單之影本附卷可參(本院卷第61-78頁)。
而經本院電詢及函詢該長照中心,回覆略以:被告目前罹患之疾病或行為障礙為疑似失智,譫妄,服藥中,目前仍臥床(無法自行下床,另因失禁身上亦插有尿袋),生活無法自理,其語言溝通、思考理解情形為「答非所問」,依被告目前狀況及長照中心因應疫情之相關規定,無法出庭,且因疫情嚴峻,被告亦無法至醫院接受精神鑑定,有祥瑞老人長照中心111年5月10日函文暨所附被告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之照片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可佐(見本院卷第103-107、85頁)。
另經本院電詢衛福部基隆醫院,該院表示因疫情嚴峻,精神科鑑定人員陸續確診,因人力不足,近期內無法安排鑑定,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本院卷第95頁)。
綜上所述,足認被告因上述疾病及疫情之影響而不能到庭,爰依前開規定,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本案之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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