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易,442,2023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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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4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恩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111年度易字第4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恩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盧恩廷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嗣於同年12月27日提起上訴(其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狀後,經該院函轉,本院於111年12月30日收文),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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