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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133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需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育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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