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明霖
輔 佐 人 何翠玲
選任辯護人 郭淳頤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損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111年度基簡字第398號第一審簡易處刑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0年度偵字第861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何明霖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待釐清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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