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簡上附民,2,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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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蔡佩珈

被 告 許育銘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金簡上字第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被告被訴幫助洗錢原告蔡佩珈部分,雖經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惟原告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聲請,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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