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聲,121,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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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綉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罰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綉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連綉琴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3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

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案件尚未執畢;

附表編號1至2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11,000元。

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罰金暨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附表】受刑人連綉琴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台幣6,000元 罰金新台幣8,000元 罰金新台幣5,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1月14日 110年4月9日 109年1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60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1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273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366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739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3日 110年5月17日 110年12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273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366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739號 確定日期 110年5月31日 110年6月15日 110年12月30日 得否 易服勞役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罰執字第45號(編號1至2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6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罰金新台幣11,000元確定,於110年9月28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罰執字第51號(編號1至2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6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罰金新台幣11,000元確定,於110年9月28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罰執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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