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聲,155,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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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車鳳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車鳳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車鳳樑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

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具體審酌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相同、犯罪時間之間隔甚短,暨受刑人於本院傳真函表示無意見等情,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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