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聲,167,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程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程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楊程祥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3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

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

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附表】受刑人楊程祥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強盜 強盜 強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5日 110年9月25日 110年9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320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320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32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396號 110年度訴字第396號 110年度訴字第396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7日 110年12月27日 110年12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396號 110年度訴字第396號 110年度訴字第396號 確定日期 111年1月19日 111年1月19日 111年1月19日 得否 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90號(編號1至2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90號(編號1至2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89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