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1,聲,258,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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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森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森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森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同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亦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判例意旨參照);

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以書面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聲請狀1紙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

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依其犯罪時間之間隔、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加重、減輕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一切情狀,於不逾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載之罪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5所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均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宣告刑,雖業於民國110年2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憑,然揆諸前揭說明,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之部分,僅係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亦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2月初某日至108年4月28日 108年1月20日 108年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37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82號等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8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1353號 109年度訴字第433號 109年度訴字第433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30日 109年9月10日 109年9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1353號 109年度訴字第433號 109年度訴字第43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2月24日 109年9月10日 109年9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69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02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02號 編號1至4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10年2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編 號 4 5 罪 名 妨害自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2月15日 108年3月間至108年4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82號等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10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43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96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10日 109年5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43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6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9月10日 110年5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02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72號 編號1至4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1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10年2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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